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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滴滴乘客遇害案件的三点看法

车浩:

关于滴滴乘客遇害案件的三点看法

作者: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青年学者。主要研究刑法学。来源:车浩教授朋友圈,经授权推送!


第一,关于滴滴的责任。


该平台经营的业务有高度风险,此前已有多起案例。在这种情况下,平台如果没有能力与警方建立主动积极沟通的快速渠道,没有针对异常情况的快速发现和处置机制,就不应该再经营此类为陌生人居间联络进而为由此产生的潜在风险进行某种背书担保的业务。(例如,现在的房产中介,至少也知道设置中间帐户来为双方降低交易风险)


我认为,滴滴公司的官方声明,即等警方调查后才能积极配合提供车辆信息,是毫无意义的。因为,配合警方是经营其他任何毫无风险的普通业务甚至公民个人都能做到也必须做到的。既然滴滴没有超出一般平均人的风险预防和应对能力,还不如关闭相关业务。




按照滴滴现在的声明,如果再有类似危险求救,按现有程序走下来,还是同样的迟钝反应,还是同样的被害结果。不能因为有钱能赔得起,就可以发这种貌似诚恳但毫无实质改进措施的声明。本质上,这是在逃避其必须履行的安全注意义务。


第二,关于改进措施。


我提一个建议性意见。无论专车快车顺风车,进入滴滴平台的,必须强制性在汽车后排座椅扶手边安装一个报警按钮,便于乘客遇险时随时定位报警。滴滴应当与警方建立长效机制,该红纽一响,即格式性地表明有人遇险,同时输送车牌号和定位。(因为乘客虽有手机但往往来不及报警也没时间详细说明。乘客上车后,应首先试一下按钮是否正常工作,然后再决定乘车与否。同时,倒逼司机也开行车记录仪,以便于应对乘客诬告。


第三,该措施的合理性。


首先,从成本和可操作性上来看,按现在的技术和批量化降低成本,安装报警按钮并不难办到。其次,主要还是对有歹意的司机起到一个心理强制的威慑效果。其实,很多性犯罪者也是临时起意,特别是当女性进入到他控制的封闭空间内时,当行为人自认为掌握了对被害人的支配性力量时,他就会肆无忌惮,极易冲动压倒理智,放纵自己。(这和刑讯逼供者的心理是一样的。再想想学诚。)


此时,如果在他的空间内,安置一个明确有效的即时抓捕的威慑符号,且掌握在乘客手中可随时启动,就会打破封闭性,瓦解司机的控制力,进而冷却他的犯罪冲动。善恶一念之间,这也是把某些司机从魔鬼边缘拽回来。(刑诉法要求讯问过程录音录像,也是一个道理。)归根结底,预防被害的最有效方法,就是想办法降低潜在犯罪人的犯罪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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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
    个体犯罪,是人的问题,善恶一念之差。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刑讯逼供,录音录像,法庭审判都删除对被告人有利证据和陈述,证据真实性不采纳,只认定证据是真,谁又监督得了,又有谁来纠正冤假错案。被冤死的人比滴滴打的要多多少倍,有几个人来过问。惩恶扬善是公权,企业有配合的义务和责任。一噎之故,一蹴可几,都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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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挺好的建议,支持!
  •  3
    一句话,就是要教育到每个人的灵魂深处。毛主席说:从灵魂深处闹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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