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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具有独立的刑事辩护人格

     日前,受市法援处的指派,我担任涉嫌寻衅滋事罪某被告人二审辩护人,经了解,因她父亲参加工时间和身份的问题,向所在地党委投诉无果后,便数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和国家有关部门静坐、上访,曾被行政拘留和训戒,但仍然上访,后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她不服提出上诉,刑满释放正在二审中。

     我约她在市中级法院会见,认真倾听她的诉述,对她的遭遇感到同情,但她数次在本地组织部吵闹,并越级到首都敏感地域静坐和上访,违反了《信访条例》和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坚持她无罪,并要我将写好的辩护词交她看过才交法院。

     我当即对她表明:律师具有独立的刑事辩护人格,辩护意见不受被告人或他人左右,你的案件影响太大,为了免于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律师的辩护词不宜交你,只交法院和附卷,且你的行为已构成本罪,最高法院也有判例,希望你认罪服法,以后不再违法上访,以免再身陷囹圄。她谢绝我继续当她辩护人。

     经征咨市中院和市法援处的意见,我完善了终止辩护的会见笔录,让她签署后,我附交中院和法援处归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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