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拷了律师的手,打了法律的脸!

湖南一法院反拷调卷律师半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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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我在抱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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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律师被拷档案室半小时

昨天,朋友圈广传湖南一法院反拷调卷律师半小时一事。在法院里边,竟然还发生了如此事件?反拷律师行为合法与否,引发了广泛争议!

震惊:湖南临湘法院反拷调卷律师半小时

下面来自朋友圈的转述:


2019年6月13日上午,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魏得丰律师在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档案室与谢阳律师一起调阅一个民事案卷,因档案室不准谢阳律师调阅案卷,谢阳律师与该院自称黄姓主任在言语方面发生冲突。


魏得丰律师打开手机录像,被黄姓主任先后叫来八个法警,将魏得丰律师手机强行抢走,删除所有录像资料,四个法警还使用武力将魏得丰律师按到并反手拷在档案室达半个小时之久。


最后黄姓主任对魏得丰律师宣布口头训诫,并让八个法警将谢阳律师和魏得丰律师一起强行送出法院大门。


对此事件,建议全国律协赶紧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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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录像及法警使用手拷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法〔2014〕347号)


第七条规定,“ 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关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定义和功能定位,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法发〔2014〕23号)关于诉讼服务中心主要功能的规定,明确为具有“登记立案、接收案件材料,办理登记立案手续、核算诉讼费”等功能。



关于司法警察使用手铐的规定


2012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法发〔2012〕23号,对人民法院内设的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5月2日 法发〔1996〕13号)规定


司法警察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和条件,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三点质疑:法院真有必要动用如此粗暴的手段吗?

如果朋友圈里传播的律师因档案室录像而被拷手拷,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半小时的情况属实的话,根据以上的相关法律,存在三点质疑:


一、本事件虽然是发生在法院,但具体是在法院的档案室,并非在法庭更非在庭审,所以法庭相关录像规则应不符合。


二、法院的档案室是不是属于“信访申诉场所”或是“诉讼服务中心”?从狭义来看,诉讼服务中心应该是大厅等接待场所,而不是档案室;但从广义来看,档案室调卷也可以视为诉讼服务,档案室也就能视为诉讼服务中心的一部分。不知各位怎么看?欢迎留言探讨。


三、即使如二所言,该场所应遵照指示不应录像。但魏律师的行为是否属于需要使用手拷的情况呢?法警使用手铐是否达到了律师具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仅从目前的信息来看,魏律师的行为应该是不属于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法院真有必要动用如此粗暴的手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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