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9-2215599

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

http://www.hanjilawyer.com.cn





首页 >> 新闻资讯 >>每月絮语 >> 9月:保障律师履职的好时机
详细内容

9月:保障律师履职的好时机

时间:2019-09-22     【转载】


    8月23日下午,市检察院在市司法局召开“加强法律监督 保障律师执业”座谈会,首先由市检察院易群科长解读省检察院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法律监督活动实施方案,然后各律师代表发言,根据会议的要求,我谈到如下四方面妨碍律师执业的困惑:

    一是律师会见权困惑:刑诉法第39条三款规定: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才需经侦査机关许可。但我市凡涉黑案件都要经许可,而且迟迟不安排律师会见。日前我遇到涉嫌邪教组织犯罪,也要经批准才能会见。这是与法律相抵触的。

    二是律师质证权困惑:刑诉法第192条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我申请8次法官都认为“不必要”而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后来我运用两院三部刑诉制度改革《意见》“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辩释这就是“有必要”。最后我申请第9次才同意证人在看守所作证,但未与被告人面对面当庭质证。

        三是律师排非权困惑:刑诉法第56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我在办理一宗故意毁坏财物罪中,鉴定机构不按实物而按被害人报价,也无鉴定人员签名作出定价鉴定。我指出这不符合法定程序有失司法公正的鉴定结论,我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庭说鉴定人不同意出庭,我提出“排非”应按第192条三款“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宣告被告人无罪,但法院后改变为口袋罪的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

    四是律师取保权困惑:刑诉法第67条规定:对于人犯可能定罪量刑,或者患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超羁的,律师可为人犯申请取保候审。虽然近日我办理一宗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案件,以重疾和证据不足成功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但实践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难,我市获准取保候审的几率有多少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6年1月颁发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通知,律师应多申请检察院对个案作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使不必要的羁押免除羁押,是“羁押是常规,取保是例外”的改进,是尊重和保障人权。

    最后市检察院易华富副检察长归纳了律师反映的十大问题,他当即布置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以保障和维权律师依法执业。调研员、主管律师工作的李军副局长总结和表扬大家律师踊跃发言。

    我深有体会到:检察机关在今年7月至明年1月开展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权、调查取证权、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妨碍律师依法履职五个方面的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好时机,我建议以后定期举行!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企业位置
联系我们:
(0759)2215599
0759-2222569
13902502099
主任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黄河云建站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