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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应否承担责任?

       

       8月13日下午,在我参加建西社区和建设街道办司法所举行的“推进法治宣传进社区”活动时,有一市民带《借款借据》让我看,说落款的日期以前因怕超诉讼时效更改了,当时担保人是知道并同意的,现借款人死人,问: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我当即解答:你们债权债务人对借款合同的更改,视同变更借款主合同,如果担保人同意的,或者担保人知道不反对,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否则,免除担保责任,但这须有证据证实。

        至于诉讼时效,是借据不是欠据,无还款时间的适用20年最长诉讼时效,而不适用原2年现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更改这借款日期不必要。他说知道了。

        但是,《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也即是连带保证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期满前追讨的,中断后适用普通诉讼时效。逾期追讨的,则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这市民听我的解答后,说他咨询过多人,从无今天我解答得这么规范和明确,增加了他很多法律知识,他感激不已,连声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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