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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利


对于李庄一案,确实是国内律师涉罪极版名案,在20091212日被羁押后,我密切关注对他的闪捕闪诉闪判,二审惊知他认罪,我就断言这是假的。果然二审判决后他大呼不服,并提出申诉,足以可见我的判断不错,也显知他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继续作无罪辩护是非常正确的。事后我对李庄讲五年都不会改判他无罪,他说不可能。后经重庆当政者“薄、王事件”后,至今十年仍无改判结果。

    李庄原来与辩护人高子程律师所在的北京康达律所,在廿四年前,曾委派律师与我合办湛江市交警大队长文某某一刑案,我与该所律师有历史渊源的感情。在同仁们热议转发的《李庄案辩护:荒诞的各说各话?》中,有同仁说辩护人与被告人对罪与非罪各有各想法不足为怪,但同当被告人的两个辩护人中各说各话难以思议了。对陈瑞华教授作为学者的观点,值得理解。

在实践中辩护人与被告人的想法相反时,应在庭前会见时尽量达成一致,不一致的,我赞成高子程律师的辩护略策,即坚持辩护人有独立发表意见的权利,可以继续做无罪辩护。在全国律协刑委会研究制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时,我曾提出类似高子程律师意见的建议,但定稿时未完全接受这观点,在第185条中,仍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辩护律师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时,“不再做无罪辩护”。

                      周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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