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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这样修改律协会费标准合法吗?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市律协这次修改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标准,有无召开三分之二的律师会员或律师代表大会?有无通过二分之一出席人员表决通过?全部没有。显然,这是违法的。

        如果真的召开三分之二的律师会员或律师代表大会,我相信至少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的同志不同意那调费方案。因此,本所复函只报考核材料,暂未支付预收的会费是完全正确的。请市律协立即予以撤销该违法制定,而且欠缺依据、显属无理的修改会费决定,以免造成不良甚至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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