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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在执行中如何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

在执行中如何使被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进入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实践指导]

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债权的程序是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发出履行通知的条件包括:第一,被申请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第二,被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

履行通知的内容包括:第一,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没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二,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履行通知具有查封债权和债权变价的效力。

 

来源:律师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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