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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在执行中如何追加被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在执行中如何使被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人进入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实践指导] 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债权的程序是向第三人发出履行通知。发出履行通知的条件包括:第一,被申请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第二,被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三,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 履行通知的内容包括:第一,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没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5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二,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履行通知具有查封债权和债权变价的效力。
来源:律师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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