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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协会费收费标准暂缓或废止执行?


 

**市律师协会:

2020年4月13日,贵会发出《关于2020年会费缴交标准的补充通知》(**协[2020]17号),该第一条规定:暂缓执行2019年12月7日市律协七届三次理事会议通过的年度会费执行标准。这“暂缓执行”,意味着今年暂不执行而以后还要继续执行,只是暂时推迟执行罢了。该年度会费执行标准是否合理、合法吗?是否应当继续执行呢?

该通知所称的年度会费标准主要有二:一是律师的个人会费2,500元调整为3,500元;二是团体会费统一调整为五人以上每超一人增收1,000元,即十人15,000元,二十人就25,000元,超过人数团体会费更多。

从合理性来说,2019年我省一线城市广州市个人会费2,000元,团体会费10,000,深圳市个人会费2,000元,团体会费2,000元。我市相邻的三线城市即北海市,个人会费1,000元,团体会费仅8,000元。我市个人会费2,500元,二十人团体会费25,000元,据资料显示,全国没有那个城市的律师(所)会费收取标准有我市这么高。

从合法性来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第四条规定:“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我们只通过理事会通过,未通过会员或代表表决通过,这是否合法?这是其一。

其二,该《通知》第三条规定:“社会团体可以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按律所人数多少固定收取一定的团体会费可理解,但我市律协规定五人以上每超过一人增收团体会费1,000元,十人就15,000元,若百人所就要收取逾10万元团体会费了,这是否属于违反“不得具有浮动性”的行政规章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也作相应的规定。

综上,贵会2019年12月7日市律协七届三次理事会议通过的会费执行标准,是否合理合法?贵会是我们的“律师”,“暂缓执行”,还是立即废止执行?

以上问题有很大疑问,我以一个普通律师代表提出质疑,希望能够给予一个公开的、明确的解释和答复

 

      第七届湛江市律师代表大会  

      律师代表:周汉基

      ○二○年九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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