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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应当严谨、客观、真实举证


日前我在本群发表《律师提交证据不能疏忽大意》,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但经认真研读报道,我认为律师提交证据不能疏忽大意,而且不能提供虚假证据。

据报道: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律师向福田法院递交了原告妻子向被告A公司账户转账50万元的转账回单、聊天记录等证据,并提供了某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财产保全线索明细表等材料,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随后,福田法院准许了原告方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名下财产。

被告后来发现原告及其律师提交的申请财产保全相关材料存在虚假,于是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报了案。20203月,福田法院收到了被告邮寄的《关于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请求书》、银行结算账户清单等相关材料,主张原告提交的50万元转账回单是虚假证据。

20204月,福田法院通过深圳移动微法院平台对涉案证据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法庭上,原告及其律师确认无该笔50万元转账,但表示对虚假的50万元转账凭证打印来源并不知情。庭后,福田法院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发函调取李律师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相关资料及该局相关询问笔录。

在询问笔录中,李律师坦白:“这笔50万元转账回单是我疏忽提交给法院的,原告并不知情,提交该虚假转账回单是为了方便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在该转账回单的复印件上,他写着:“这是我过失提交至法院的复印件。”

福田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上述虚假证据确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所提交。原告委托代理人为执业律师,利用虚假证据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函,并据此保全了被告名下财产;在诉讼时再次提供该虚假证据,且在法院调查询问时还多次声称该证据来源不明,其事先不知情,向法庭作出虚假陈述,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随即依法决定对李律师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就李律师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向市律协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市律协对李律师的上述行为予以核查并责其整改,同时加强对律师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有效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经调查、听证,深圳市律协认为李律师在诉讼中为了达成立案、做诉讼保全的主观期望,变造证据向保险公司和人民法院提交,其行为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构成违规,也导致多个司法机关介入,客观上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严重损害整个律师行业的职业声誉。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市律协予以李律师中止会员权利12个月的处分。

由此可见,李律师在举证前,应该知道上述证据是虚假的,李律师称疏忽过失提交的,他是否故意向法庭提交虚假证据,我未作肯定深圳市律协处以他中止会员权利12个月,这已属于严重的违规行为了因此,我们律师要认真谨慎、实事求是举证,不能提供虚假证据。

 

来源: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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