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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宝盈经汉基律师辩护获无罪判决

杜宝盈经汉基律师辩护获无罪判决

编者按:本所主任、一级高级律师周汉基受托担任被告人杜宝盈的辩护人,提出了八点和补充中肯的辩护意见。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采纳了周汉基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杜宝盈作出无罪的判决。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撤回抗诉,杜宝盈的无罪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杜宝盈票据诈骗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受被告人杜宝盈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案件的经过。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认定杜宝盈构成票据诈骗罪,证据不足。现在我围绕本案争议的问题,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认定杜宝盈对胡立荣“谎称其认识湛江市商业银行开发区支行信贷部主任黄纳雄”与事实有出入。胡立荣经咸阳市法院退休干部鱼良民介绍认识杜宝盈,说杜宝盈能帮助将开出的承兑汇票在深圳银行质押贷款,这是事实。但是,杜宝盈当时没有对胡立荣“谎称认识开发区支行信贷部主任黄纳雄”。据查实:在20038月中旬,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某总经理带黄纳雄、余振宇到深圳找杜宝盈联系办理5000万元承兑汇票质押货款,李某某介绍黄纳雄是开发区支行业务部(信贷部)主任,余振宇是计划部主任。杜宝盈当时帮助他们在深圳农行办妥承兑汇票质押货款手续。同年9月,鱼良民联系杜宝盈并要求帮助办理胡立荣的绵阳市德新科技学校质押贷款,杜宝盈将李某某办理承兑汇票质押货款和将李某某介绍黄纳雄的身份如实转告鱼良民。鱼良民后来带胡立荣等人到湛江时,胡立荣亲自验看黄纳雄工作证,工作证上写明黄纳雄是开发区支行信贷部主任。

由此可见,杜宝盈是据李某某的介绍将黄纳雄的身份转告鱼良民,且胡立荣验看黄纳雄的工作证时也印证李某某介绍黄纳雄的身份相符,黄纳雄等人还与胡立荣等人在开发区支行洽谈开承兑汇票贷款的事,使胡立荣对黄纳雄身份确信无疑。如果说黄纳雄的身份有假,那么这是李某某错误传递信息和黄纳雄伪造工作证欺骗胡立荣所致,但这不是杜宝盈为欺骗胡立荣捏造事实“谎称认识开发区支行信贷部主任黄纳雄”。

二、起诉书认定杜宝盈为诈骗开票费到绵阳市德新科技学校考察也与事实有出入。2003102日,黄纳雄带妻儿和杜宝盈去该校所谓的“考察”是事实。但是,当时是怎样去的呢?据查实:胡立荣当时要回学校筹备开票费,黄纳雄提出国庆节到学校考察。这样,胡立荣汇给杜宝盈一万元路费,黄纳雄谎称银行人员无空来,便带自己的妻儿去。当时杜宝盈业务繁忙不愿意同去,胡立荣和黄纳雄都说杜宝盈作为中介人不去不行,杜宝盈只好跟着去。在所谓的考察中,只是黄纳雄装模作样在学校转一圈,还谎称该校有实力,可以1000万元收取25000元为该校开出5000万元承兑汇票。

显然,这些都是黄纳雄为带妻儿和为诈骗开票费撒的谎,杜宝盈不知情,只是被骗到学校参与所谓的考察,但他没有与黄纳雄有诈骗胡立荣的开票费的企图和共谋。

三、起诉书认定杜宝盈以1000万元假汇票诈骗胡立荣25000元亦与事实有出入。据查实:108日,胡立荣打电话叫杜宝盈来湛江说他们准备了25000元要求黄纳雄先开出1000万元承兑汇票。杜宝盈立即与黄纳雄联系,黄纳雄说与银行说一下看行不行。在1014日下午四点,黄纳雄打电话来说可以开出一张1000万元汇票。当晚八时许,黄纳雄叫一姓陈的司机送来了一张10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湛江迎宾馆。杜宝盈就带陈司机上胡立荣住的赤坎宾馆房间将汇票交给胡立荣,当时湖南省衡阳市工行副行长文小友在场,杜宝盈叫胡立荣第二天到银行验下汇票的真伪,胡立荣即打电话与总台联系借验钞机验汇票,总台不同意借,胡立荣说是真的,便将25000元交给黄纳雄委托送汇票来姓陈的司机,杜宝盈也叫胡立荣写张收到1000万元汇票的收据(杜宝盈、胡立荣都承认这事实)。黄纳雄在20031021日、26日接受营口市公安人员审讯时,也承认这1000万元承兑汇票是他指使一个叫“小蔡”的人伪造的。

从而不难看出,交给胡立荣的1000万元假汇票是黄纳雄指使“小蔡”伪造的,这张汇票也是黄纳雄指使姓陈的司机送给胡立荣,并从胡立荣手上骗取了25000元开票费。杜宝盈一概不知情,既没有参与伪造1000万元汇票的故意和行为,也没有骗取胡立荣的25000元开票费的事实。如果杜宝盈想想诈骗胡立荣,杜宝盈就不可能在胡立荣收到姓陈的司机汇票时,还叫胡立荣写收到1000万元汇票的收据。

四、杜宝盈没有诈骗胡立荣的电脑和手机。胡立荣等人到湛江找黄纳雄联系开承兑汇票时,黄纳雄提出为便于开汇票,要求胡立荣买电脑和手机送给银行领导。当时杜宝盈说:“如果开汇票的事办不成,电脑、手机的钱由我负责”(鱼良民在《情况说明》中证实:“老杜(杜宝盈)给老胡(胡立荣)说若事情办不了他返还姓胡(胡立荣)的14600元钱”)。在去买电脑和手机时,杜宝盈指派司机徐道立同去,后来胡立荣说钱不够,杜宝盈就垫支4600元。这样胡立荣就在深圳买了联想牌电脑1部、摩托罗拉手机2部送给黄纳雄。

从这事实可见,提出买电脑、手机送给银行领导是黄纳雄,并不是杜宝盈;骗取这些电脑、手机是黄纳雄,也并不是杜宝盈,起诉书也作认定。杜宝盈在这买电脑、手机中不但不获取任何利益,反而垫支了4600元。

五、胡立荣和刘启华的的部分证词不可信。(一)对于再开的4000万元汇票,胡立荣原来说付给黄纳雄80000元,后来又说付给杜宝盈85000元,刘启华却说付给黄纳雄10万元,这都不是事实。事实上胡立荣与杜宝盈约定贷款5000万元学校方用70%3500万元,杜宝盈公司用30%1500万元,开票费005%各负各的,应付的10万元要求杜宝盈垫付30000元,所以只汇给杜宝盈70000元,杜宝盈将66000元付给黄纳雄,并不是收到85000元。(二)买电脑和手机起诉书认定用15600元,胡立荣开始说用13000元,后来说用了15600元,至于价格多少只以发票为准,但胡立荣当时手头的钱紧张,让杜宝盈垫支取4600元,胡立荣和刘启华都未承认。(三)姓陈的司机交1000万元假汇票给胡立荣时,胡立荣当时将25000元开票费交给送汇票姓陈的司机不可能交给杜宝盈,但胡立荣和刘启华都说将25000元开票费交给杜宝盈,起诉书否认这说法。此外,胡立荣说另外付给杜宝盈5000元、6000元、8000元,这都没有依据的说法。

综观胡立荣的多次证词,应该说胡立荣原来向警方作的证词相对客观,后来向警方作的证词假话乱编,不可置信。

六、杜宝盈自始至终未有诈骗胡立荣及其学校。至于杜宝盈是否诈骗胡立荣及其学校,我以上已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确实没有发现杜宝盈诈骗胡立荣及其学校的证据。在这里,我还可从胡立荣与杜宝盈签订的协议分析:一是胡立荣与杜宝盈在2003919日签订《协议》,《协议》上明确规定:杜宝盈“负责联系承办从湛江市商业银行开出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5000万元……并负责在深圳建行支行,用所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作抵押贷款(用期一年)”。《协议》还约定学校向湛江市商业银行提供所需的真实、有效的手续,考察核实后交汇票,开票费由学校承担。等等。二是在签订这《协议》同时,胡立荣与杜宝盈约定:在黄纳雄办理的5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中,胡立荣学校使用70%3500万元,杜宝盈公司使用30%1500万元。这事实除杜宝盈供认外,胡立荣在20031022日接受湛江警方问话时也作证实:“原来我们与杜宝盈签订一份协议,我们负责在湛江开承兑汇票的费用,他(即杜宝盈)帮我们在深圳找一家公司用承兑汇票质押贷款,贷出款70%由我们使用,深圳公司使用30%,贷款费用由深圳公司负责,贷款到期后各自偿还”。此外,胡立荣原来说以学校后来改为德阳市钦达科技有限公司开承兑汇票。

从而可见,如果杜宝盈诈骗胡立荣及其学校,就不可能双方签订《协议》确认和保证“从湛江市商业银行开出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5000万元”;如果杜宝盈诈骗胡立荣及其学校,就不可能双方约定各自按比例使用贷款、各自负担费用、到期各自偿还。杜宝盈不可能为此事费时间和花费资金。这就表明胡立荣和杜宝盈是双方共同融资,不是杜宝盈诈骗胡立荣及其学校,而是胡立荣和杜宝盈共同被黄纳雄欺骗。况且,原来以学校后来改为德阳公司开承兑汇票,超出杜宝盈原来的想法,更不能证明他有与黄纳雄共同欺骗的故意。         

七、起诉书认定在营口市被警方搜获的六张湛江市商业银行汇票是杜宝盈指使别人伪造的与事实不符。据查实:杜宝盈通过一个叫孟建华的人认识新疆中美中药材资源生物转化产业基地有限公司的郑总,郑总要开6000万元承兑汇票履行与黄纳雄2003926日伪签的红豆杉购销合同,经与黄纳雄联系,黄纳雄说这公司有实力不需考察,但要先预付30万元手续费。同月28日,杜宝盈就与郑总公司签订《关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协议书》约定:这6000万元承兑汇票,新疆公司用5000万元,杜宝盈公司用1000万元,杜宝盈据此也准备了10万元。1017日下午五时许,黄纳雄打电话给杜宝盈说他将六张承兑汇票交给湛江迎宾馆服务台,叫杜宝盈去取即可。杜宝盈取回后见到汇票的出票人是湛江市中润公司,收款人是新疆公司,每张汇票额是1000万元,六张共6000万元。后来杜宝盈跟黄纳雄去大连在营口被警方在提包内就搜出这六张假汇票。

黄纳雄在20031021日被营口警方审讯时供认:“这六张假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我派出的小蔡,小蔡按照我提供的企业名称、企业公章和法人印鉴又做出了这六张面额为1000万元的假银行承兑汇票,小蔡按照我的要求做好了这六张汇票后,把它放在一个信封里又交给湛江迎宾馆大堂的服务台”后转给杜宝盈。

同年1026日黄纳雄又供认:这六张汇票“是我找小蔡给填的内容,盖的假公章和公司法人印鉴。”“湛江中润公司的企业名头和公章和法人印鉴是我提供的,新疆公司名头是杜宝盈提供的,银行公章和印鉴是小蔡自己弄的。”

这些事实充分显示,在杜宝盈身上搜到的六张假承兑汇票,是黄纳雄交给杜宝盈,让杜宝盈履行与新疆公司的协议(新疆公司用5000万元,杜宝盈用1000万元),实际上黄纳雄不但诈骗了新疆公司,而且也诈骗了杜宝盈。这六张6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包括伪造中润公司、湛江市商业银行公章、印鉴和承兑汇票内容是黄纳雄自己和指使小蔡伪造的,但并非是杜宝盈自己依靠和指使他人伪造的。

八、起诉书认定杜宝盈持5000万元假汇票诈骗贾玉生、贾玉金没有事实依据。“杜宝盈持5000万元伪造”的承兑汇票,究竟是在杜宝盈身上搜出的6000万元汇票,还是另有5000万元汇票呢?如果另外没有5000万元汇票,就没有事实根据。如果说是在杜宝盈身上搜出的6000万元中的5000万元汇票,但这6000万元汇票是按新疆公司签的协议开出的6000万元承兑汇票,汇票的收款人是新疆公司,并不是贾玉生、贾玉金,这就当然不存在“杜宝盈持5000万元伪造”汇票诈骗贾玉生、贾玉金。

事实的真相是:20037月,贾玉生为筹4300万元资金拍卖吉化公司101车间设备,通过李公安、王毅恩认识黄纳雄。黄纳雄以送礼给行长和要付开票费为名,骗取了贾玉生12万元。同年10月,贾玉金要筹集5000万元前期资金购买营口市造纸厂电厂,黄纳雄满口答应贾玉金的要求,同意开出所需的5000万元汇票。这些事实不但有黄纳雄供认,而且有贾玉生、贾玉金证实,黄纳雄在20031021日也供认:“杜宝盈不知道我们来营口干什么。”

从这事实足以可见,杜宝盈根本不认识也不知道贾玉生、贾玉金要黄纳雄联系贷款的事,也不参与黄纳雄的诈骗活动。为什么起诉书如此认定呢,这就是因为杜宝盈与黄纳雄同去营口,并在杜宝盈身上搜出六张假的银行承兑汇票,但这六张汇票根本不是给贾玉生、贾玉金开的,而是给新疆公司开的。杜宝盈虽然被黄纳雄利用要把这六张汇票拿出来骗贾玉生、贾玉金,如果杜宝盈让他们看可能杜宝盈有诈骗嫌疑,但杜宝盈说不是开给他们的,不让他们验看,这就不能认定杜宝盈持5000万元汇票诈骗贾玉生、贾玉金。

    综上所述,起诉书认定杜宝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杜宝盈之所以被界入此案,原因有三:一是胡立荣要求开5000万元承兑汇票,杜宝盈积极帮朋友鱼良民的忙,无意中界入了被黄纳雄诈骗;二是杜宝盈公司连年亏损也想在融资中借一些资金使用,他才积极界入,无形中也陷入黄纳雄的诈骗;三是杜宝盈无缘无故与黄纳雄到营口,也被警方在他身上搜出由黄纳雄伪造的六张6000万元承兑汇票,结果被嫌疑与黄纳雄共同实施诈骗。但是,据查明的事实表明,杜宝盈根本不参与黄纳雄的票据诈骗,他也是被黄纳雄诈骗的受害者。为此,建议法庭能查实本案的事实,给杜宝盈作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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