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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形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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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在经济诈骗中,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给用卡人带来了财产损失。信用卡诈骗具体表现有很多,包括使用作废信用卡、冒领他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其中离我们比较近的是恶意透支行为,其达到一定金额后构成犯罪。那么恶意透支形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们不妨通过小编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恶意透支形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恶意透支形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由此可见,利用恶意透支方式,非法占用资金,经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未偿还的,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这也是恶意透支形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如果当事人恶意透支金额不超过十万,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如数归还,则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对于犯罪金额巨大的,公安机关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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