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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示众,栓紧盗贼却绷断法治红线


  9月3日,广东揭阳两少年涉嫌盗窃被捆绑示众引发广泛关注。据知情人士提供视频显示,一黑衣中年男子连续掌掴其中一位少年,同时有人在一旁大声计数:“5、6。”现场有多位村民围观。4日,两少年被警方带走调查。

 

  据网上流传的多张图片显示,两个身着白色上衣的少年身上有几处伤痕,双手被绳索绑住,脚上缠着细铁丝,脖颈上合挂着一个纸牌子,上面写有“偷车贼”字样以及他们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信息。 

  实践中不乏一些过激行为,比如殴打、示众、侮辱等情况屡有发生。5月19日,澄迈小学女生偷鞋被店老板抓住捆绑在树上示众;2015年,浙江台州女小偷被抓游街,全身被扒光背后还被写上“我是小偷”的几个大字;2013年,武汉保安在将小偷人赃俱获后,将其捆绑在小区内“示众”近5个小时。 

  笔者看来,遇上窃贼,任谁心里都会窝火。就算不是受害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也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抓到小偷后私自拘禁,甚至动用私刑来发泄愤怒则是害人又不利已。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这是法律赋予了公民与犯罪作斗争的权利。 

  虽然民间私自惩治小偷的做法有一定警示作用,而且很解恨,但在法治社会,对待小偷,是穷凶极恶以暴制暴,还是理性诉诸法律,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 

  将于10月1日正式实行的《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我国《宪法》第37条更是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38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如确实存在偷窃行为,则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但他们并不因违法而丧失自己的人格权利。任何人,包括受害人本身,都没有权利对其进行“制裁”。 

  所以,即便是小偷,也有权利对侵害他的人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小偷诉讼,可能受伤的还是群众。另外,如果在殴打小偷的过程当中,对小偷造成人身伤害或者侮辱情节,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015年4月,湖南省汨罗市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因对小偷刘某某动用“私刑”,引发其意外死亡,9名犯罪嫌疑人被判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在法治社会,“未审先判”不仅侵害了当事人获得辩护的权利,也亵渎了人权和司法权威。怒不可遏并不是民众“未审先判”的挡箭牌,给疑犯挂牌示众的做法绝不可取,轻则被警示,重则入囹圄。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嫌犯连堂都没过上一遭,惊堂木都没拍下来,就被重打了几十大板,有冤何诉? 

  “未审先判”为哪般?经笔者梳理,不外乎三个原因。 

  一是小偷众多且难抓。很多窃贼常常逍遥法外,而一旦被抓住,民众便怀着“杀鸡儆猴”的心理,将所有怨恨,撒在某一个被抓住的人身上,使得暴力屡屡发生。 

  二是处罚力度不尽人意。一些小偷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而因其盗窃金额较小,而无法被重罚。这也造成了很多的“惯犯”“累犯”的出现,那么小偷“N进宫”也就屡见不鲜了。 

  三是“示众羞辱”这“病症”在中国历史悠久。民众在给他人施加“刑罚”的同时,还要拉来示众,追求“惩戒收效的最大化”。这也是类似情况屡屡发生的文化根基。 

  “人治”不能代替“法治”。小偷固然可恨,但抓住小偷,依据个人想法任意处置,完全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不顾,根本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属于典型的有理变违法。 

  另外,民众殴打两少年并游街示众,更凸显了普通民众法治思维的缺失。“以恶制恶”直戳教育无能“软肋”。少年偷盗无人管教,抓贼者肆意动“刑”无人说教,都缘于缺乏法治教育。如果连“好人”都不遵守法律,谁还能指望“坏人”来遵守?如果最初超越社会规则的行为能够得到“法”的及时纠正,那么守法的观念将会入脑,法治信仰将会入心。 

  笔者联想到检察机关已经常态化的法治宣讲活动。如青少年犯罪预防与保护、禁毒、惩治“村霸”等系列法治宣讲活动,这些针对各个不同群体量身定制的法治宣讲课程,能从源头上提升学生和成年人的法律素养、自我保护和明辨是非的能力,还能形成区域性知法、懂法、守法的法治环境,无疑是一剂预防和教育的良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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