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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模板坠楼亡 选任不当应担责

     2015年6月,房东刘某与某公司的施工员陈某签订房屋建筑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刘某将六层半建房工程发包给陈某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每平方米560元。后陈某又将模板安装工程按每平方米63元的价格分包给任某负责。任某获得工程后,按每天一两百元的工资标准雇请杜某等4人为其安装模板。

    2015年8月27日下午6时许,杜某在对房屋模板柱子加固时,不慎从支架上头部着地坠落地面,当即深度昏迷,后杜某被工友及任某送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房东刘某、承揽人陈某和接受劳务方任某分别对杜某赔偿5.4万余元、10.8万余元和16.3万余元。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房东刘某将自住房屋发包给陈某承建,陈某将承揽工程的模板安装分包给任某,刘某与陈某、陈某与任某之间均为承揽关系。任某按天计酬雇请杜某,双方形成劳务关系。

    杜某没有作业资质,在施工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而坠楼身亡,自身存在较大过错。任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不具有承揽资质,未选任具有资质的作业人员作业,未尽劳动现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具有较大过错。陈某将模板工程转包给任某时未尽选任责任,具有过错。陈某个人不具备承揽整个房屋建设工程的资质,故刘某具有选任过错。

  据此,法院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事故发生的其他具体情况,确定由刘某、陈某和任某分别承担10%、20%和30%的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7-08-07 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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