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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之疑:来自当事人的谎言


  • 作者:张海粟
  • 来源: 法律读库(微信号:lawreaders)


作者:张海粟,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


最近看了《看不见的客人》这部电影,虽是一部以悬疑和反转让人拍案叫绝的电影,但同时可以视为律师会见当事人的一种经典模板。

作为一名律师当你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自然要与当事人在同一战线,趴在一个战壕里。当然希望当事人向自己将事实和盘托出。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诉讼就是一场较量,要想取胜最基本的是对己方的了解与信任。

就像这部电影中的情节,男主最初向女律师描述的案情完全是自己编造的,但是女律师通过对于证据以及男主描述中逻辑矛盾的分析,层层抽丝剥茧,逼的男主步步后退最后终于道出了实情。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男主之所以在刚开始接触女律师的时候不停的撒谎捏造事实,并不是想隐瞒自己的罪行逃避法律追责,而是希望借此测试女律师的能力,看其能否拆解自己的招式,有效的应对检方。

这不由得产生了产生了一个思考,作为一名刑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挖掘要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

用自己的语言美化自己似乎是人类的天性,人总是有意无意的挑选事实中对于自己有利的因素进行描述,描述的内容就变得或真或假。

最厉害的是,你猜到了套路,却不知道这些套路会以怎样的形式展现。

就像近来办理的一个案子,会见过当事人两次,对于公诉方指控的十余个贪污和受贿的事实均是不予承认,然而根据卷宗中记载的对于指控事实的证据,虽有一些似乎存在证据不足的可能,但大部分还是人证、物证俱全。如果如当事人所说,为凭空捏造显然是不可能的。

辩护律师的工作当然不能顺着检方指控的思路走,而是要在事实方面通过证据的瑕疵寻找检方指控事实可能存在的问题。对于这些事实只有当事人才是亲历者,才能对事实的真相有最全面的理解,而律师相对于指控事实提出相反的证据就需要当事人提供必要的线索。

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下,刑事律师有着很高的职业风险,由于律师伪证罪的存在,使得辩护律师前辈传授的第一条自保经验就是——一定不要碰控方证人。一旦接触之后该证人改变了之前的证言,辩护律师教唆证人做伪证的嫌疑是很难洗清的。

就像我们提到的上述案件中,在阅卷之后的第三次会见中,我们准备了三页纸的问题准备向当事人核实,其中涉及卷宗中对于一些事实证明存在一定矛盾之处,希望当事人能提供更详细的线索以便能提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然而当事人对于这些问题均是避而不谈,坚称自己什么也没做过。始终强调在本案中的两个重要证人都是他的朋友,让我们去联系这两人,说他们前期在检察院的作证都不是真实的,现在他们一定会愿意为自己翻供。

当事人的这种态度就让我们的辩护工作变得很被动,因为首先根据卷宗的内容当事人所说的两个证人的证言并不是与证据材料严重矛盾有明显伪证的证据。其次如当事人所说的辩护律师去接触检方证人寻求翻供是没有任何辩护律师敢去做这件事情的,相当于用实际行动把自己送进监狱。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工作似乎只能开展在一个很松垮的基础之上,根据案卷事实展开辩护工作当事人不认可,根据当事人所叙述的事实展开辩护工作又存在着取证上的不可能。存于这种进退两难的境地显然是无法取得一个良好的结果的。

这也涉及到辩护律师自己心态的一个调整,作为一名律师自然是希望接手的每个案子都觉得良好的结果,最好的就是能出现惊天大逆转,为人洗刷清白,还当事人以自由。不管你承认与否当前的司法工作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真的说完全蒙冤入狱的人几乎没有,指控事实与实际事实大多数只是存在偏差。这使得即使律师有时也会在心理默认当事人是有罪的,尤其是在办理贪腐案件时,总会觉得即使检方指控的事实不够准确,当事人肯定也有其他的没被查出的事实,也不算真的被冤枉,我不能为了证明他所描述的事实而让自己冒犯罪的风险。

这时辩护律师就面临着是否要去击破当事人谎言的抉择,是否也要运用已有的事实与证据去逼迫一下当事人,将当事人自己假想的防护击破,去探知事实的真相。

这样做又有两个顾忌,首先辩护律师是受雇于当事人,并不能说是诉讼中一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如果给当事人的压力过大,会不会产生相反的效果,让当事人对律师产生了厌恶的心理,觉得律师站在了自己的对立面,并不是为自己进行辩护,轻则会发生辩护意见无法统一的现象,重则直接解除了委托关系。

再有即使当事人将全部的事实真相和盘托出,甚至是说出一些公诉机关不曾掌握的事实与情节,以当下的司法制度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辩护律师又应该如何处理那。

为当事人予以保密是辩护律师的法定义务自不必多言,但是如果存在一些与指控罪名相关的,但尚未被公诉机关掌握的事实与情节,这时辩护律师要不要根据此事实调整辩护策略,要不要对于当事人予以辅导,告知其这些事实的法律后果,就变成了很关键的决定。

以经验来看在当下的定罪体系之中被告人的供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供与不供,如何供述,直接影响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 如果当事前期已经对于指控犯罪有了一个供述,但之后向律师承认了其前期供述是避重就轻的供述,事实上存在更严重恶劣的事实,那辩护律师除了为其保密以外,应该如何开展辩护工作;

▶ 鼓励当事人说出真相,万一被判处更重的刑罚,算不算是辩护律师的一种失职;

▶ 支持当事人继续坚持前期虚假的供述,万一控方在随后获得了证实事实真相的证据,而质问当事人为何做虚假供述时,当事人是否会为了逃避责任而一口咬定是辩护律师阻止其说出真相,诱导其进行虚假供述的,那律师伪证罪这个帽子就又扣到了辩护律师的头上。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每一个法律人当然都希望能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每一个辩护律师当然也希望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意见。然而真相往往又是最难获得的,不会轻易而来,作为一名辩护律师要不要去追求事实的真相也是需要面临的重要抉择。如果制度无法保护律师去追求这种真相的权利,那么来自当事人的谎言,真的变成了一种善意的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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