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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满两年 感情仍在判不离

    市民张强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李丽,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于2010年登记结婚。3年前,两人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今年年初,张强向新疆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称与李丽已分居近3年,要求法院判决其与李丽离婚。

   法官审理查明,两人并非因为感情破裂分居,而是因张强在铁路沿线工作,常年不在家。李丽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能够继续维持婚姻。法官多次与李丽沟通发现,她对张强仍有感情,虽与张强有矛盾,但她在积极改正。

   法庭审理时,张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与李丽感情确已破裂,故法官判决不准张强和李丽离婚。

   “法律规定,夫妻两人分居两年以上就可以离婚,为什么我们分居快3年了却不能离婚?”张强在庭审中提出质疑。

   审理该案的法官解释,我国婚姻法虽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起诉离婚,在调解无效后,如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以上应准予离婚。但此处的分居是有条件的,即分居的原因必须是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而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导致的,现实生活中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分居满两年的情况不包括在内。

   该案中,张强长期不在家是因为工作性质所致,夫妻间缺少沟通,导致隔阂产生,并非单纯因感情不和而不在一起生活。另外,分居时间必须满两年,且必须是不间断的。如果出现分居后同居又分居的情况,分居时间要重新计算。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7-11-06 10:35:31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李晓晓 孟亚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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