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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赢了一场本应败诉的官司


 

在湛江开发区法院近日审结的湖南某工程公司诉湛江市某矿业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我们与委托人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南辕北辙、分道扬镳、背道而驰,把唐某不愿打胜诉也就是“本应败诉的官司”打赢了!

第一回合:矿业公司当了被告。2017727日,工程公司状告矿业公司与其签订四份委托岩矿勘查合同,称其垫资完成勘查项目后,矿业公司违约拒不支付112万元工程款,从而请求判令矿业公司清偿该款。矿业公司随即委托我和周宇律师代理本案,矿业公司虽然说工程公司不履约,但只有之少之甚少的付款凭证非实质性证据,根本无力抗辩对方,矿业公司处于很有可能败诉的严重劣势。

第二回合:初步扭转恶劣局势。我们随即向某国土局提出调查涉案合同是否由矿业公司履行的律师调查证明,某国土局及时作出复函,证明涉案合同由矿业公司与其签订,勘查项目的普查报告和利用方案,是由深圳地质局和省地质物探工程勘查院编写完成,并由矿业公司向某国土局提交,与工程公司无关。局势稍有好转。

第三回合:初次交锋突然受挫。2017921日庭审时,我们归纳本案的四个焦点问题向工程公司提出抗辩,并运用了某国土局的复函和我方的付款证据,虽然有力地驳斥对方,但对方在庭审中突然抛出他们委托地质局和勘查院的委托书,和该两单位证明涉案普查报告和利用方案已由工程公司委托其完成并交付,对我方极其不利。

第四回合:缺乏证据难得支持。我方当即向法庭呈交《关于工程公司提交<委托书><证明>违法和虚假的意见》,指出其逾期举证违法,且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我们建议市纪委驻主管部门的纪检组到这两单位调查唐某违纪行为时顺查此事。因十九大召开无法调查,我方的抗辩欠缺实质性证据,不可能得到法庭的支持。

第五回合:再次开庭困难重重。第一次开庭后,工程公司律师来函调查工程公司于2016825日向矿业公司寄来请款函和发票的事实,这正是截断我方辩称其超过诉讼时效的保护底线。本来矿业公司已否认这事实,殊不知唐某事先向法庭出具书面意见,而且也出庭作证,证明是收到此件,令我方辩称工程公司超过诉讼时效无望。

第六回合:庭审证言陷入绝境。第二次开庭时,唐某说当时是他代表矿业公司与工程公司签订勘查合同,而且工程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合同并交付普查报告和利用方案,请款后当地政府于2016103日已把工程款汇入矿业公司帐户,后陈伟杰副市长签示“订合同不请示,为啥付款就请示”不同意付款。但唐某作为矿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他的证言极可能令我方陷入败诉的绝境。

第七回合:律师代理难敌唐某。第二次开庭时, 唐某除承认工程公司全部履行合同应予付款外,经法庭主持下他同意调解,法庭问工程公司的请求可否减少?其律师说在三日内如能收到款,就可以减少为100万元,唐某当即表示“完全同意”。我们随即表示工程公司没有履行合同,唐某证言不真实,他的表态侵害国家利益,请法庭慎重考虑。但我们只是代理人,无法抵抗法定代表人的证言。

第八回合:延期审理查明真相。工程公司提交的深圳地质局和省勘察院以上两份《证明》,是对我方最要害的书证,通过陈科长与省勘察院车德宜的电话录音,我们判定唐某私自以工程公司名义向省勘察院和深圳地质局骗取其出具这《证明》,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希望查明事实真相。虽然法庭同意延期审理,但通知矿业公司必须在201825日提交新证据。否则,依法判决。

第九回合:调取证据扭转劣势。随即我们建议纪检林组长抽空协查,也列出调查提纲供参考。腊月十五(即131日),林组长带队前往深圳地质局和省勘察院,该两单位和证人均证实工程公司没有委托深圳地质局和省勘察院编写普查报告和利用方案,而且证实委托人 唐某骗取这两单位倒签日期写的假《证明》,真相终于大白了。

第十回合:矿业公司大获全胜。201824日,我们提前一天向法院提交了深圳地质局和省勘察院和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时向法庭提交律师意见书,指出工程公司向贵院提交和出示的以上《委托书》和《证明》全部不真实、不合法,是唐某与工程公司恶意串通,企图侵害矿业公司合法权益,制造的虚假和非法的证据。为此,建议依法通知有关证人出庭作证和质证,并追究做假证的人法律责任。2018312日工程公司自知胜诉无望便申请撤诉,法院旋即裁定准许工程公司撤回起诉,矿业公司大获全胜了。

本案出现代理人与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唱反调,本应败诉我们“反其道而行之”,打赢了维护国有资产的良心官司,是我当37年“大状”第一次遇到这事例,法官可能也未曾遇见过。

如果在唐某要求付款时,不是得到陈伟杰副市长把好关,付了款这场官司就不用打,国家将造成100多万元的损失。而且在开庭以来得到多位领导的关注指导、主持把关和纪检组的大力支持,我们从中体会到习总书记倡导的“让人民群众对每一司法案件都感到公平正义”的真理,我们也体会到律师勤勉尽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操守。

我们对诸位领导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代理律师:周汉基  周宇

      二○一八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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