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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一宗值得推介的法援辩护案件



日前,我与国诚律所莫爵扬律师交谈时,他说曾办理过一宗检察机关撤诉的法援案件。案情是:陈某在某宿舍区见一电动车不上锁便开走,半小时后被发现并追回电动车,陈某当日被公安机关羁押,次日被盗电动车鉴定重置价2008元,比盗窃罪立案标准2000元多8元,即随即刑拘。经鉴定陈某为精神分裂症残留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霞山区检察院仍对陈某提起公诉。

第一次开庭后发现陈某患精神分裂症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程序不合法,霞山区法院遂通知霞山法援中心指派莫爵扬律师担任陈某辩护人。开庭时,莫律师提出患精神病的被告人采简易程序违法,法院采莫律师的意见,改为普通程序。莫律师提出涉案赃车保险费已失效2年,减除80元重置价和少计的11天,赃车价值至多只1920元,不达到盗窃罪2000元的立案定罪标准而且莫律师提出被告人为精神病人、盗开电动车情节轻微半小时被追回没造成损失,也认为鉴定结论错误,应当重新鉴定,建议公诉人撤回起诉作不诉处理,或者法院直接判决被告人陈某无罪。

但是,公诉机关和侦查机关都不同意莫律师提出的重新鉴定意见,公诉机关也不同意撤回起诉,而物价评估机构自知估价不客观不真实,经四次通知不派员出庭作证,最后公诉机关才按莫律师的最初意见,撤回了对陈某的起诉,法院最终无罪释放了被告人陈某

我认为莫律师为陈某辩护很成功,他先指出法庭对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陈某采用简易程序,违反了刑诉法第209条规定,促使法庭纠正不当的做法改为普通程序审理。然后他从实体方面指出涉案赃车数额不达到盗窃罪案定罪标准,并申请进行重新鉴定,这符合刑诉法第146条和第192条规定。当公诉人和侦查机关不同意进行重新鉴定时,莫律师依据刑诉法第187条规定,向法庭提出该鉴定意见的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物价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后,莫律师建议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或法庭对陈某作出无罪判决。否则,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后公诉机关不得不接受莫律师的意见撤回了对陈某的起诉。

莫律师在本案中,不但是表现出色的刑辩律师,而且成了专业的物价鉴定家,在日常中有的律师对于法援辩护案件,多时摆摆形式,走走过场,但莫律师很认真、很严谨,勤勉尽责地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从程序上和实体上提出很正确的辩护意见,在根本上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机关依法公诉和审判,让人民群众对每一司法案件感到公平正义,是很值得推介的刑事辩护的法援典型案例。

莫律师可嘉的认真负责执业态度很值得我们学习,希望大家根据上级规定和黄平局长、李军副局长的部署,积极投身于五月份在我市试行的刑事辩护全覆盖活动,争取为我市律师刑事辩护作出贡献。(周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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