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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确定管辖周汉基 有一宗铺设电缆的施工合同纠纷案,合同约定由一方住所地法院处理,鉴于本案属于不动产,便向该地甲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不属于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后来向合同约定的一方住所地乙法院起诉,该院不裁定直接不予受理。当事人逾期向用法院提出上诉,但已受理未开庭。请问作为律师应当如何处理? 虽然民诉法第34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法院管辖,但该条又规定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33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本案而言,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因铺设电缆的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以上民诉法的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我认为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即甲法院管辖,原告开始时向不动产的甲法院起诉是对的,甲法院不予受理不合适。 据说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上诉,只立案未开庭。实践中审理管辖权只是文字一般不开庭审理,但所说的上诉是否在民诉法规定的裁定上诉期内上诉?如果超期,是否丧失上诉权?责任是什么人的过错?(周汉基撰文) 编辑:蔡盛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