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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谁是我的监护人



本文曾发表在和谐监护和汉基律师公众号

以下文章来源于和谐监护 ,作者和谐监护

      李奶奶家住广州,老伴早年过世,独生女常年在外地工作,逢年过节才回来。李奶奶晚年的日常是参加社区活动,有退休金,生活无忧,但长期独居,李奶奶不免会担忧“哪天身体不行了,失能失智了,谁是我的监护人,负责照顾与管理我的相关事务?”于是,社工带着李奶奶向中心工作人员咨询。


法定监护


     按照法律规定,配偶(老伴)是李奶奶第一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由于老伴已经去世,李奶奶的独生女就是其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说,当李奶奶出现失能失智的情况,应由其女儿照顾与管理相关事务。


      而实际情况是,女儿在外地工作,遇上需要监护人签字确认的时候,该怎么办?有人会认为,如果女儿不能签,按照法律规定,法定监护人不是还有其他近亲属与街道居委吗?


      需要注意的是,法定监护人是按顺序担任,意思是,只要前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存在且未丧失监护能力或放弃监护权,后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是无权履行监护职责的。


      在李奶奶的老伴已去世的情况下,女儿属于第二顺序,其他近亲属属于第三顺序,所以,只要女儿未丧失监护能力或放弃监护权,其他近亲属与街道居委无权对李奶奶的相关事务管理签字确认。


相关法条 ——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意定监护


      在了解了法定监护相关的规定后,李奶奶表达了自己的担忧,同时,更不愿意外地的女儿担心自己,所以想提前就失能失智情况下的事情做好安排,并且能够按照自己的想法来履行,这就需要意定监护。


     李奶奶须在意识清醒的时候提前选好监护人,这个监护人,可以是信任的亲属或非亲属(比如:朋友、同事),也可以是专业的组织机构,然后通过协议,将监护人履行的事项予以明确,事项包括生活照管,医疗决策(签字)、财产管理、权益维护等方面,会涉及监护生效的条件、事项具体内容的约定与履行、监督机制设置等,往更深层次考虑,还涉及身后事安排、遗嘱与遗嘱执行。(对于办理意定监护的关键问题与流程,可参看《再说说【意定监护】》一文)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关于意定监护的常见问题


      意定监护,以尊重自我意愿、意思自治优先为原则,效力优于法定监护。

      监护属于身份属性的权利,但不意味着只需要指定监护人的身份,所以,办   理意定监护,不仅仅要选好监护人,更需要考虑清楚监护人履行事项。

 意定监护人并不会当然成为被监护人的继承人,监护与继承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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