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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以案说法 排忧解惑汉基律师大龙村前任村委会将本村某水库发包给养殖户承包,现在有四条自然村以水库属于本村所有为名,要解除与养殖户承包签订的承包合同,收回水库由本村经营。现任村领导班子感到十分担忧和疑惑,应该如何处理呢? 日前,根据大龙村的诚情约请,驻村法律顾问周汉基主任前来处理。周主任审查涉事合同和有关文书后,便利用此机会以案说法为大家举行法治讲座。 第一,这四条村要收回水库经营权,首先请问他们有没有依法登记的产权证书?如果已经依法登记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产权证,符合《民法典》第209条规定的就有这权利,否则无权收回水库经营权。事实上,1997年5月15日,这四条村与大龙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确认原由大龙村委会组织筑建,并交由大龙村委会管理使用,可见这四条村无权收回水库经营权。 此外,周主任还解答村领导班子还有如下疑惑:一是这四条村个别人称持有证书,这是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如果不是政府国土部门颁发的,该权证未必有效。二是这四条村可否查看发承包合同?这不但要你村许可,而且要承包方同意,如果未经承包方同意让他人查看,或许涉嫌私自泄露商业秘密要担责。三是他们能否定承包合同效力吗?只有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判决,据《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合同仅对相对人有法律约束力,这四条村不是合同相对人,他们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可能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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