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黑恶案犯需许可吗?

   

         昨天李峰会长安排我组织刑专委收集律师会见难案例的同时,与我讨论律师会见黑恶案犯是否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现将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试解读于此,让大家共同研讨和分享,以望我们一起提高。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这里只规定律师会见危、恐犯罪嫌疑人,才需经侦査机关许可,未规定会见黑恶案犯也需经许可。

        虽然两院三部一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律师会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这里规定律师提出会见黑恶案犯时,无需批准或许可,只是安排时间较长,侦查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这一点,经常由于侦查人员法律素质低下被误读,或者经常被侦查人员故意混淆视听,一概理解为黑恶案犯一律必须经审批或许可,错误限制律师的会见权。

        况且,即使这司法解释和公安规章与刑诉法规定不一致,但根据《立法法》第88条规定,下阶法须遵循上阶法。即下阶法的司法解释和公安规章与上阶法的刑诉法规定不一致时,也须依照上阶法的刑诉法执行,刑诉法既然不规定律师会见黑恶案犯须经评可,“法无授权不可为”,侦查机关及其人员则不能另外设置律师会见须经许可。

        因此,我很有理由认为,律师会见涉黑涉恶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当前有些侦查机关设置许可才让律师会见是不合法的,是对律师遵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设置不当障碍,应当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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