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为帮朋友介绍生意组织聚餐,结束后朋友酒驾身亡,组织者是否担责?
来源丨 山东高法
转自:律法堂
湖南浏阳,30多岁的周某离职后一直未能找到合适工作。出于帮助周某的想法,同学兼好友高某主动联系,表示愿意介绍生意伙伴给他,一起从事袜子销售生意。
法院:判决高某承担5%赔偿责任
周某的亲属认为,该事故的发生,让周某的父母受到老年失去独子的痛苦。高某邀请周某聚餐喝酒,让其醉酒后独自驾车回家,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聚餐莫劝酒,劝酒有风险
在社会生活及人际交往中,以酒待友较为常见,但“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既是法律规定,也已在全社会形成习惯。一般而言,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均出于自愿。但在与他人挑起的赌酒、斗酒、劝酒等特殊情况下,除了饮酒人自担风险外,劝酒人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提醒,劝酒者应当意识到,被劝饮酒者饮用过量的酒会导致身体受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劝酒,任其醉倒,或主观上故意让其醉倒,或明知会造成对饮酒人的伤害却轻信可以避免,即构成民法中常说的过错,这种过错与过量饮酒者身体所受到的损害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官还特别指出,如果采用暴力手段强行让他人喝酒的,还有可能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此外,在参加宴请中,如饮酒出事,有四种情形劝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对于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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