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以案说法 排忧解惑

汉基律师

大龙村前任村委会将本村某水库发包给养殖户承包,现在有四条自然村以水库属于本村所有为名,要解除与养殖户承包签订的承包合同,收回水库由本村经营。现任村领导班子感到十分担忧和疑惑,应该如何处理呢?

      日前,根据大龙村的诚情约请,驻村法律顾问周汉基主任前来处理。周主任审查涉事合同和有关文书后,便利用此机会以案说法为大家举行法治讲座。

       第一,这四条村要收回水库经营权,首先请问他们有没有依法登记的产权证书?如果已经依法登记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产权证,符合《民法典》第209条规定的就有这权利,否则无权收回水库经营权。事实上,1997年5月15日,这四条村与大龙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确认原由大龙村委会组织筑建,并交由大龙村委会管理使用,可见这四条村无权收回水库经营权。
      第二,前大龙村委会的发承包行为是否合法,就要看该行为有没有违法?《民法典》第146、153、154条规定,合同双方有虚假表示、违反囯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行为均属无效,但未发现前大龙村委会的发承包行为有以上违法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为有效。既然有效,就应依法继续履行,不应在履行中解除。

       此外,周主任还解答村领导班子还有如下疑惑:一是这四条村个别人称持有证书,这是所有权或使用权证?如果不是政府国土部门颁发的,该权证未必有效。二是这四条村可否查看发承包合同?这不但要你村许可,而且要承包方同意,如果未经承包方同意让他人查看,或许涉嫌私自泄露商业秘密要担责。三是他们能否定承包合同效力吗?只有法院对合同效力作出判决,据《民法典》第462条规定,合同仅对相对人有法律约束力,这四条村不是合同相对人,他们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可能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
     大龙村的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及工作人员听了周主任的讲座后,长期受到困扰的疑惑,完全得到了排忧解惑,大家十分满意,纷纷表示感谢! 编辑:蔡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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