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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为何还是这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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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律师法规定在侦查阶段起律师凭“三证”即可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然而,除河北省和大连市有相同规定外,我国大部分地方的律师会见仍然要办案机关安排和陪人。显然,这是违反我国法律和与国际司法规则不相称的。周汉基律师结合律师投诉和本人的亲身经历撰写了本文,这难道是律师法在“国际际儿童节”起施行缘故!

律师会见为何还是这么艰难

一直以来,我市很多律师向我投诉: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但要经批准,而且要陪人,甚至迟迟不安排,律师会见十分艰难,也是严重违反律师法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

日前,这妨碍律师会见的困扰也出现在我身上,我到湛江市某看守所要求会见某犯罪嫌疑人,看守人员说没办案机关派人陪同不让会见,我说《律师法》规定不要陪人律师可以单独会见,他们说我们不是讲法律我们是讲领导指示,我问:“是法律大还是你们的领导指示大?”即使他们无言以对,但仍然不让我会见。我当即打电话问刑警大队长怎么办?他说法律规定你们律师可单独会见,他们不同意派人陪同,最终还是会见不成。后来几经周折,刑警和法制部门的同志都赞同由律师单独会同,但当请示局领导时却要按原来做法经批准有陪人才让会见。后来我只得乖乖交“三证”和填写《律师会见呈批表》。最后拖至13天才安排会见。

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一般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为什么拖至13天才安排会见?《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不需经过批准可单独会见并不被监听,办案机关为什么不执行?

有的办案同志说:虽然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不需经过批准也不需陪人可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但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会见要经办案机关安排,也可以派员在场。我们办案机关履行审批程序和派人陪同合法。还有的说律师法是下位法,而刑事诉讼法是上位法,律师法无权修改刑事诉讼法。这说法不能成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虽然《律师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而《刑事诉讼法》由全国人大制定,但两法都由同一机关通过,是同一阶位的法律,即使有一般法律与基本法律之分,但没有上位法与下位法之别,如今《律师法》已修订而《刑事诉讼法》未修改,但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也就是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不与《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总结了实践经验修订了《律师法》,实际上是以新《律师法》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应当按新修订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律师会见不要经批准和不需陪人。

综上所述,看守所要有办案机关批准和有陪人才让会见,显属违法。近来河南省和大连市相继作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改善了律师会见、阅卷和调查难。如今新律师法已修订,希望乘这股东风,律师协会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与有关机关联合制定执行律师法的意见,或者提请省律协促请省司法厅联合有关机关制定贯彻实施律师法的若干规定,改善律师会见难等执业困境,根本上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如果还拒不执行《律师法》还非法妨碍律师会见,我们将举起保护宪法权利的神圣大旗,进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罢辩,或者向非法限制和阻碍律师会见的看守所提起诉讼。

       周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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