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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民商事审判疑难问题讲座在广州召开

当前民商事审判疑难问题讲座在广州召开

来源: 作者: 更新时间:2017-07-17


为了加强我省律师在民事法律领域的执业能力,2017年6月24日,由省律协主办,省律协民事法律专委会承办,广州市律协民事法律专委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委会、村居法律顾问业务专委会、公平贸易法律专委会、天河区律师工委会协办的“当前民商事审判疑难问题”讲座在广州召开。省律协民事专委会主任林泰松、副主任李鸿鹄、王翰、杨柏华、李兰兰、秘书长官金福以及部分委员、我省各地律师等800余人参加讲座。省律协监事李夏琳列席讲座。讲座特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王林清担任授课嘉宾,由林泰松主任主持。
    本次讲座分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适用、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法律适用等四部分内容进行。
    在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上,王法官重点对当前婚姻家庭中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有配偶一方赠与小三财产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婚外同居的当事人签订的“分手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法院是否有权调整忠诚协议的违约数额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讲解。其中,针对忠诚协议,王法官表示虽然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上的合同,但是可以认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婚内财产的处理,在不涉及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时,婚内财产约定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在涉及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时,则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在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上,王法官对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规则原则应如何确定”的问题,认为雇主与雇员之间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因雇员的原因导致雇主有损失的则适用于过错责任。王法官还提及医疗机构责任问题,提出《侵权责任法》第58条只是免除患者过错的举证责任,并不代表医疗机构就必要承担责任。
    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适用上,王法官认为根据举证规则司法解释,举证证明责任在原告,若原告前后陈述不一,法院则认为原告主张事实真伪不明,应认定不当得利事实不存在,驳回诉讼请求。
    在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法律适用上,对于“对于买受人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又将该房屋转卖给第三人,第三人能否请求开发商协助办理权属证书?”的问题,王法官认为从合同相对性、税收、中间买受人的利益平衡等方面考虑,开发商有义务为最后一手买受人办理权属证书。对于以房抵债、一房多卖、预抵押、经济适用房、楼房层高缩水违约责任、开发商逾期办证逾期交楼、物业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几个司法实务难点问题,王法官还通过举例进行了详细的讲解。
    最后,林主任作了总结发言,对王法官的授课和参会人员的到来表示感谢,并提出今后将继续积极开展类似学术交流和研讨活动,以提高我省律师的执业水平。通过本次讲座,参会人员纷纷表示受益匪浅,不但开阔了视野,同步了行业最新的动态信息,而且收获了知识,对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拟稿、摄影:省律协民事专委会,核稿:罗楚茵,审定:邓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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