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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不做违规行为的保护伞


这个世界自有律师制度以来,律师就是一个标识显著、行业特征明显的职业。在近代成熟律师制度肇始的英国,五六百年前就出现了律师的行业性组织。而今,各国普遍建有律师协会(联合会、公会),成为律师业管理、维权、自律的重要社会组织。根据我国《律师法》,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到各设区市的律师协会,这一行业组织的职责功能十分明确,组织机构相当健全,作用发挥日益突出,成为律师业行政、行业“两结合”管理的“半边天”,成为广大律师归属、信任的“娘家”。杭州市律师协会成立迄今27年,由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组成,依法对杭州律师业进行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目前,杭州市律师协会有个人会员6700余名、团体会员近500家,已经成为规模、作用和影响力十分显著的社会团体。

杭州市律师协会一手抓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保障,一手抓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敢于“举旗”,通过集体力量,搭建与政府、司法机关沟通平台,及时处理侵害律师合法执业权益的事件,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建立了强大后盾。近年来,先后协调出台了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会见职务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听取律师意见、公安部门户籍查询、法院诉讼便利服务等多份保障律师执业权益的文件,解决了一批律师维权个案。同时,律师协会在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方面也要敢于“亮剑”,严肃查处违规违纪的行为。今年初,全国各级律师协会普遍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举旗、亮剑成为常态。作为律师协会重要职能,这两项工作对立统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大大增强了行业自律管理能力。

国有国法,行有行规。律师有自己的职业操守和纪律要求。法律法规是律师执业的“天条”,职业纪律是律师执业的“雷池”。“天条”固然不可触及,“雷池”同样不可逾越。为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17年1月8日修订),明确了律师执业纪律和处分适用。其中,《处分规则(试行)》第四章“违规行为与处分的适用”列明九大类违规行为应予处分,包括利益冲突行为、代理不尽责行为、违规收案收费行为、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案行为、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行为等。

杭州市律师协会设立“纪律与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纪律与惩戒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产生。投诉人可以采取信函、邮件、电话和直接来访等方式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无论是否匿名(假名),只要列举了涉嫌违规的具体事实,都应当立案。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涉嫌违规行为,协会有权主动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协会保证被调查会员的知情、申辩、听证等权利,做出的处分坚持事实客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规则准确等原则,经惩戒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并半数以上通过后生效。同时,惩戒委员会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移送市司法局并提出处罚建议。近三年来,共处分违规行为45件,其中训诫24件、通报批评9件、公开谴责8件、中止会员权利4件。

目前,部分律师中存在一种误区,认为律师协会是会员缴纳会费来支撑运行的,应该保护自己的会员,而不是监督甚至查处。这显然是一种狭隘、自私的片面认识。没有“举旗”就没有律师拥护,没有“亮剑”则没有社会认同,最终将败坏这个行业,律师协会岂能做律师违规行为的“保护伞”?会费更不是违规通行的“买路钱”。律师协会的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一年一审计,一年一公开,接受理事、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和全体律师的监督。

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我国的律师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推动力量。律师执业中没有自我约束规范、没有协会引导纠偏,职业形象将有毁坏之忧,律师制度将有蠹损之虞,公平正义也将沦为笑谈。

律师协会,该“举旗”时必坚定!该“亮剑”时要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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