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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值班律师制度应当完善刑诉法修正意见(草案)第四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 我理解其意义主要有二:一是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加入“小宪法”的刑事诉讼法。二是把值班律师作为委托律师、法援处指派律师的第三支刑辩全覆盖重要力量。但是,我汉基律所(包括其他律所)没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当然,这可能是我们不关注没主动加入。 据此,建议各律所都应有上述派驻值班律师,并应在湛江律师刑辩全覆盖的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推进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我市的律师刑事辩护新局面。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